{"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1-03-29-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1-03-29-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n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n　　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1-03-29-修正:2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