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五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1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n　　二、有關土地之徵收及區段徵收，目前「土地徵收條例」已有規範，原條文「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用語修改為「得依法申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