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22,"條號":"第二十條","內容":"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n　　前項古蹟受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2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n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有關主管機關」修正為「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