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n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n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n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n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n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n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n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n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30","立法理由":"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旅行業業務規範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因此，立法精神已排除日常生活所需的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非旅行業所專賣。\n　　二、而日常生活所需的運輸事業之客票，應不僅限於陸上而已，尚包含海上、空中，顯為立法上之疏漏。基於便民及推廣大眾運輸原則，修正非旅行業者亦得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1-03-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