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41","立法理由":"現行對於免收機場服務對象適用以及委託民用航空業者代收該費用，涉及旅客權益之授權規定事項，卻僅在行政命令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有必要增訂授權訂定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