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應觀光產業需要，提高觀光從業人員素質，應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培育觀光從業人員；其所需之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團體或受訓人員收取。","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原修正條文中之「觀光事業」，爰依本法第一條之名詞修正，統一用語為「觀光產業」。","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