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之一","內容":"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考德國、日本、新加坡及韓國等國家實施觀光客退稅之經驗及整體退稅機制，並考量我國主客觀因素與行政成本，以及達到提高外國旅客在我國消費意願之目的，同時授權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辦法加以推動，以建立並落實觀光客退稅制度。\n　　三、關於本條所稱「營業稅」，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3-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