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n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不應只調查觀光業的「需求」市場，秉持永續經營的精神，應該還要調查大自然的「供應」狀況，並做到資訊公開。\n　　二、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為：「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n　　三、增訂第二項為：「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