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5-01-22-修正","順序":77,"條號":"第七十條之一","內容":"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n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5-01-22-修正:77","立法理由":"依據該條例第七十條之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場業業務而非公司組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9-10-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