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0-21-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0-21-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0-21-修正:1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n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