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0-21-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0-21-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n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n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0-21-修正:2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因本條係民宿經營之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休閒農業管理之立法體例，爰配合行政程序法增訂之。\n　　三、民宿係結合當地特色，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為輔導發展民宿特色，規定第一項。\n　　四、為健全民宿之發展，爰於第二項規定，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俾納入輔導管理體系。\n　　五、民宿係以家庭副業方式自行經營，免辦商業登記，為與旅館業有所區隔，其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統一訂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