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0-21-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0-21-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n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n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0-21-修正:3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旅行業為保障旅客權益而投保之履約保證險，應不分個人或團體旅遊，一律以「旅客」視之，以使對旅客的保障，臻於完整。\n　　三、傳統界定之「國民旅遊」一詞，係指本國人民所從事的國內旅遊活動，為明確定義之，故建議以「國內旅遊」統括過去所謂的國民旅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