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0-21-修正:7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0-21-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依本條例規定核准發給之證照，得收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0-21-修正:74","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