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2-23-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n　　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2-23-修正:3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照原法條文，未修正。\n　　二、我國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係代表當地特色之紀念性質物品，對於消費者可留下特殊旅遊印象，然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有其他具體之行為措施，僅具有訓示性之規定，對發展觀光之效益實數有限。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