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2-23-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2-23-修正:4","立法理由":"一、參酌一般立法體例，將本條例「觀光主管機關」用語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n　　二、配合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有關省主管機關部分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