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2-23-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內容":"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2-23-修正:4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利主管機關查緝非法旅行業及非法旅宿，明定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以維稽查者人身安全，並得公告檢查結果，讓消費者明悉，並得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以利查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