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2-23-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五條之一","內容":"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杜絕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者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營業訊息，有效根絕其源頭，爰訂定相關罰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