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2-23-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五條之二","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n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n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鼓勵民眾協助行政機關，檢舉非法旅行業、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旅館業及民宿，導正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檢舉違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數額達一定數額時，得提充給予檢舉人一定獎金；另於第三項賦予主管機關檢舉獎金之編列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