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6-12-23-修正","順序":68,"條號":"第六十條","內容":"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6-12-23-修正:68","立法理由":"一、違反生態保育法規之罰緩相較於本法其他條文，略顯較輕，顯示生態保育之重要性長期為立法者所忽略，因此應該有相當比例之調整。\n　　二、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為：「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　　三、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n　　四、增訂第三項為：「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5-0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