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9-05-31-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9-05-31-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應協調有關機關，規劃國內觀光據點交通運輸網，開闢國際交通路線，建立海、陸、空聯運制；並得視需要於國際機場及商港設旅客服務機構；或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重要交通轉運地點，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n　　國內重要觀光據點，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9-05-31-修正:1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n　　二、第一項「交通部」用語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使本條例用語一致；另「觀光事業」用語配合第二條名詞定義，修正為「觀光產業」，項末增列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之新規定。\n　　三、觀光地區依第二條第三款係經指定程序確定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而交通運輸網之規劃建設，原不限於經指定之觀光地區，爰將第二項之「觀光地區」修正為「觀光據點」，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