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19-05-31-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19-05-31-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法條編號":"02018:02018:2019-05-31-修正:1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n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與」字修正為「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