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2-05-03-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2-05-03-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2-05-03-修正:65","立法理由":"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明文已規定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替團員投保責任保險。然而，若業者未進行投保，同法第五十七條中，罰鍰金額僅規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此金額恐未能反映業者未投保之潛在重大傷害，爰予以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9-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