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2-05-03-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2-05-03-修正","順序":81,"條號":"第七十條之二","內容":"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2-05-03-修正:8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該項修正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給予其十年之過渡緩衝期限，爰增訂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5-0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