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01-07-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n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n　　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28","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文字。\n　　二、爰配合第二條第九款定義內容，酌做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9-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