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01-07-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於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n　　前項不動產，如係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設定地上權或承租者，以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地價稅、房屋稅減免金額全額回饋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n　　第一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n　　第一項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之核定標準，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54","立法理由":"一、觀光產業向來有「無煙囪工業之稱」，觀光人數愈多、旅客停留觀光場所的時間愈長，可以創造的觀光產值就越高；就經濟效益而言，不僅創造觀光產值，也能增加消費、提振景氣、增加就業機會等，因此觀光對經濟的貢獻不言而喻。\n　　二、有別於營建業花費三、五年申請建照、施工及售出即可獲利了結，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並非以炒房為目的，其設置會展中心、游泳池、咖啡廳等設施設備係為提供完善服務與永續經營，且動輒投入數十億以至數百億元資金，並需持續支付貸款利息、員工薪資、高累進費率的水電費用等成本，往往經過二十年還不一定可以回收成本。近年政府打房未區分營建業與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的產業特性，一概以倍數方式調高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的不動產持有稅賦，如房屋稅、地價稅的徵收，不分是否有產業經濟貢獻一律調升，實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營運發展，更衝擊國際觀光產業業者在臺投資意願。\n　　三、值此全球經濟衰退，各國爭相祭出減稅措施以吸引國外大型投資之際，臺灣不僅極度限縮觀光產業適用租稅優惠的管道，更不斷加重其不動產持有稅負影響其正常營運發展，明顯悖於政府扶植未來支撐臺灣經濟之重要觀光產業朝向品質、價值提升的政策。\n　　四、為能有效吸引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的投資，引導觀光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爰修正本條，使符合政策需要且達一定規模標準的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投資也有適用租稅優惠的機會，俾有效吸引投資，帶動產業升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6-12-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