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01-07-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01-07-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內容":"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n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n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n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n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01-07-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