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11-14-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n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n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n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11-14-修正:21","立法理由":"一、根據我國政府正努力朝發展國際觀光、提升多元旅客旅遊品質之目標邁進。為發展國際觀光，外語服務勢必格外重要且不可或缺。爰此，增加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提供外語導覽輔助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n　　二、增訂第二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n　　三、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n　　四、原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句首「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修正為「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16-12-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