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11-14-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11-14-修正:2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n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n　　三、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有「觀光專用標識」之相關規定，本條有關規定爰予刪除。","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