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11-14-修正: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11-14-修正:5","立法理由":"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然本條例有關主管全國觀光事務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尚未有配合相應之調整。爰修正本條例第四條條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2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