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11-14-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五條之一","內容":"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11-14-修正:62","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2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