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18:02018:2025-11-14-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2018","法律編號:str":"發展觀光條例","版本編號":"02018:2025-11-14-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n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法條編號":"02018:02018:2025-11-14-修正:65","立法理由":"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旅行業者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但卻未如觀光旅館業等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有罰鍰之處罰，爰修正第一項，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18:202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