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1961-01-20-全文修正: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1961-01-20-全文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左列船舶，稱為中華民國船舶：\n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者。\n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n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店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n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n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國人者。\n　　　丙、有限公司之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所有，或設有董事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者。\n　　　丁、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並其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國人所有者。\n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要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法條編號":"02026:02026:1961-01-20-全文修正: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