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1996-09-13-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1996-09-13-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取得之外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n　　取得之外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相同者，仍應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丈量。但在丈量實施後，噸位證書發給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法條編號":"02026:02026:1996-09-13-修正:4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1974-10-2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