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1996-09-13-修正:9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1996-09-13-修正","順序":93,"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小船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　　一、未依照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n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n　　三、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n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規定者。","法條編號":"02026:02026:1996-09-13-修正:93","立法理由":"一、罰鍰數額上限提高五倍，並增設下限，期能收處罰之實效。\n　　二、增訂第三款，以策航行安全。\n　　三、原第三款改列為第四款，並配合第六十三條之一之增訂，增列「第六十三條之一」字樣，使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一之行為得有處罰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1983-12-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