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二條","內容":"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不得與他船船名相同。但小船船名在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核准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1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小船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事項改由航政機關辦理，並為顧及本法修正前原屬各地方政府轄管之小船船名，可能有與他船同名現象，實務上無法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後要求船舶所有人更名之實務現況，爰修正但書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