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船舶所有人對檢查結果有不服者，得自各類檢查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事由，申請再檢查；再檢查未決定前，不得變更船舶之原狀。","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3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依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本法業務係由航政機關辦理，復鑒於航政業務具高度專業性，於航政局未成立前，各類檢查仍宜由各港務局執行為宜，爰刪除「上級航政機關」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