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4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配合章節體系，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七移列本條，且為明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航行應具備之要件，本條前段增列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之規定，且為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及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法規項目爰增訂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及證書費之收取，並酌作文字修正，至原條文中有關「客票、船員、船上秩序」等事項，因非屬船舶法範疇，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