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n　　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n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n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n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n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n　　　(二)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n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n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n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配合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又為增加業者資金管道、引進國外專業知識及團隊，俾利與國外業者進行策略聯盟，爰參酌世界各國對於登記為該國國籍之船舶外資比率限制（如德國、泰國及中國大陸均為百分之四十九等），放寬登記為我國國籍之船舶外資比率限制，修正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四目之我國國民所有資本及擔任董事人數比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