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n　　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n　　一、檢查合格。\n　　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n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6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遊艇檢查之種類及遊艇得以航行之條件。\n　　三、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船乘員人數，包括駕駛、助手及其他搭乘人員在內。\n　　四、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中有關之設備整備妥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