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六條","內容":"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應自遊艇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併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n　　自用遊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航行。\n　　遊艇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註明。","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7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策自用遊艇之安全，爰仿照加拿大制度，於第一項規定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之自用遊艇所有人，應依航政機關制定之自主檢查表自行施行檢查，並於自主檢查後將檢查表，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第二項並明定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航行。\n　　三、至遊艇之臨時檢查事宜則規定於第三項，遊艇經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格後，由航政機關於遊艇證書上註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