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88,"條號":"第八十條","內容":"供載運客貨之小船，應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舯部兩舷外板上。但因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特殊，未能勘劃，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　　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8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n　　二、為維航行安全，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增列第一項但書規定，俾使條文具體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