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順序":91,"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小船之乘客定額、應急準備、註冊、小船執照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　　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繫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與其他附屬用具之檢查、丈量、檢查費與丈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9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移列。\n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n　　　(一)船舶法旨在規範載具硬體設備標準，而小船之經營、管理，係屬業別管理，非屬船舶法規範範疇，爰予刪除。\n　　　(二)小船檢查規則內已對小船之檢查與設備有所規範，爰將小船管理規則之檢查、丈量與設備移列第二項之授權法規項目，俾統一法規之規範事項。\n　　　(三)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授權法規項目增列廢止小船執照，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為符安全管理需求，比照客船管理標準，增訂「應急準備」。\n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救火設備」修正為「消防設備」，並配合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於授權法規項目增列相關費用之收取，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