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2-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2-修正","順序":33,"條號":"第三十條","內容":"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2-修正:3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目前須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證書之國際公約，除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外，尚有國際載重線公約、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及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等，未來仍有其他新公約之生效與修正，為免遺漏與收彈性因應之效，爰將本條第一項之「海上安全人命國際公約」（原條文所列公約名稱誤繕，正確名稱應為「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修正為「各項國際公約」。\n　　三、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另移列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