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2-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2-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2-修正:6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移列。\n　　二、原條文中有關「客票、行李」及「船上秩序」業務，非屬船舶法規範範疇，爰予刪除。\n　　三、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並酌作文字修正。\n　　　四、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另刪除臨時客船證書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