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2-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2-修正","順序":89,"條號":"第八十一條","內容":"載客小船應由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於小船執照上註明後，始得載運乘客。","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2-修正:8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n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客運口岸」修正為「適航水域」，並配合原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n　　三、本條所稱「載客小船」，係指以載運乘客而營業為主要目的，且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