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2-修正:93"],"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2-修正","順序":93,"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n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n　　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n　　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n　　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2-修正:9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整併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列為第一項，並就委託事項分款列明，及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至有關委託事項公告規定，本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無需於本法重複規定，爰予刪除。\n　　三、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受委託驗船機構授權法源，考量世界各國多係委託一家驗船機構對外代表其國家執行驗船業務，我國亦然，而未來委託二家以上驗船機構對外代表國家執行業務之可能性甚低，故可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三章、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辦理，毋庸再行另為規定，爰予刪除；至有關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等事項之授權法源，另增訂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n　　四、為確保驗船機構執行受託業務之品質，爰增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