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四條","內容":"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1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原條文所定之各項證書，應包括小船執照，爰將「證書」修正為「證照」，另酌作文字修正，如有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申請變更登記、註冊。\n　　三、另原條文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修正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