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應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情形發生於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n　　依前項規定特別檢查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應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政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n　　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合格後，由該驗船機構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或註明之。","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36","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一項本文配合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次變更為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修正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同項但書規定，原係因應六十年我國退出聯合國，為推動國輪航行安全之檢查而定，惟時過境遷，該規定已不符現況，爰予刪除。\n　　三、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檢查，係指第一項所定之情形，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