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裝載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或散裝貨油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n　　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適載文件，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證書。\n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國際公約證書，且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n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裝載散裝液體、氣體貨物或散裝貨油，或總噸位未滿五百者裝載散裝固體貨物，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核發之適載文件，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證書者，免依前二款規定辦理。\n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船舶如非屬載運散裝危險有毒化學液體或液化氣體之化學液體船或液化氣體船，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後，免核發或換發證書，但應於船舶檢查證書註記。\n　　第一項船舶之裝載條件、申請許可、構造與穩度、安全設備、豁免及等效、適載文件、文件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41","立法理由":"一、查修正條文第三十條明定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故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海事固體散裝貨物國際章程、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及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等船舶，均須符合公約規範。\n　　二、至我國屬航行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本係由航政機關施行檢查，為強化載運大量散裝貨物安全管理，爰增訂第一項關於裝載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或散裝貨油之船舶，仍應具備驗船機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或經驗船機構檢驗入級。另考量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裝載散裝液體、氣體貨物或散裝貨油，或總噸位未滿五百裝載散裝固體貨物之船舶，不適用相關國際公約，爰規範其應具備造船技師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n　　三、第二項係指船舶如非屬載運危險有毒化學液體之散裝船等，與一般兼載危險品之船舶經過適當檢查即得載運危險品有別，兩者規範對象不同。爰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後，免核發、換發相關證書，但應於船舶檢查證書註記規定。\n　　四、第三項由原條文後段修正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裝載大量散裝貨物或散裝貨油之船舶適裝性規則之項目。","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