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n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5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n　　二、為使條文規範內容具體明確，將「取得之外國船舶」修正為「自國外輸入之船舶」，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